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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補充協議

爲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以下簡稱“香港”)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,根據于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《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(以下簡稱“《安排》”)和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《安排》附件的規定,雙方決定,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簽署本協議。

一、貨物貿易

(一)自2005年1月1日起,內地對本協議附件1中列明的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。本協議附件1是《安排》附件1表1《內地對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産品清單》的補充。

(二)根據《安排》附件2《關于貨物貿易的原産地規則》制定的本協議附件1中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的原産地標准載于本協議附件2。本協議附件2是《安排》附件2表1《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産地標准表》的補充。

《安排》中,內地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。